第四十九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
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受理食品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后,依法對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口食品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第五十條??海關制定年度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出口食品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符合要求的,由海關出具證書,準予出口。進口國家(地區)對證書形式和內容要求有變化的,經海關總署同意可以對證書形式和內容進行變更。
出口食品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不符合要求的,由海關書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關出口食品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后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五十二條??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時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五十三條??海關對出口食品在口岸實施查驗,查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五十四條??出口食品因安全問題被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通報的,海關總署應當組織開展核查,并根據需要實施調整監督抽檢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關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機構的注冊推薦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發生,并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第五十六條??海關在實施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時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通報。

進口商品報關報關手續。
1.收貨人備案--(國內)
2.出口商備案。
3.中英文備案標簽。
4.進口食品報關報檢——商檢局出具進口關單。
5.進口食品報關通關。
6.商檢、海關檢查、抽樣送檢。
7.納稅申報表。
8.海關放行。
9.商檢局出檢驗檢疫?CIQ?衛生書。
1、預包裝食品進口報關手續資料
1)收發貨人備案號;
2)原標簽及相應的中文翻譯;
3)進出口經營權;
4)食品流通許可證;
5)官方原產地證書;
6)生產國官方衛生證明/免費銷售證明;
7)制造商成分檢測報告;
8)動植檢驗證明;
9)裝箱單、invoice及合同等;
10)產品信息:名稱、數量、包裝、重量、體積等。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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