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歷史
在馬六甲蘇丹國(馬六甲王朝)時代,在馬六甲蘇丹國時代,海上、港口法律與涉及外國和本地商人的稅收結構有關,由財政大臣負責所有與稅務有關事務,包括海關官員。
負責稅收征管的是港務長,由國王賦予他執行港口法和規則的權力。
隨著 1826 年海峽殖民地(包括新加坡、檳城、馬六甲、納閩島和霹靂州)的建立,稅務管理由總督和直接向政府負責的委員會監督。印度加爾各答總督由東印度公司董事會控制。對黃酒、棕櫚酒、國產鴉片等征收消費稅,對從中國進口的鴉片、煙草、煙酒、鞭等征收關稅。
1904年頒布了一項名為《貨物收入法令II》的新法規,目的是控制所有酒精飲料的進口稅收入。
1907 年 1 月 1 日,設立了一個新的貿易和海關監察員職位。同日,在所有四個州立法委員會的批準下,一項名為《海關條例法案》的立法出臺。
1908 年,貿易和海關監察員的頭銜改為貿易和海關專員。
1918 年,新加坡、北賴(1919 年)和馬六甲(1922 年)設立了征稅站,為對火車帶出的貨物征收出口稅。
1937年,海峽結算海關和消費稅部門正式成立為HM Customs and Excise。其后,海關又設立征稅處和預防處,監督海關活動。
1938 年,為了遏制走私活動,引入了搜船行動。
1948 年,成立了Federation of Malaya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由整個馬來半島(新加坡除外)組成。
1957 年 8 月 31 日海關的組織架構再次改組,以滿足馬來亞獨立的需要。海關總署的行政工作由財政部領導,由一名向財政部長負責的海關審計長領導。
1963 年 9 月 16 日,海關行政結構再次改組,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海關部門分為三個主要地區,即馬來西亞半島(當時稱為西馬)、沙巴和砂拉越,每個地區都由地區海關總長領導。
1972年,《1972年銷售稅法案》的稅收立法在《政府公報》中被宣布為馬來西亞第64號法律法案,并于1972年2月29日實施。該稅稱為銷售稅,是對所有進口及本地產品征收的稅款,但根據1972年銷售稅(豁免)令獲豁免的產品除外,或由根據1972年銷售稅(豁免)令獲豁免領有牌照的制造商生產的產品除外。
1975年,政府推出了《1975年服務稅法》的法律。這使該部能夠向提供服務和貨物的營業場所征收服務稅,這些服務和貨物是根據《服務稅條例》附表2征稅的。
198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機動車輛稅法》的執行也有助于增加該部門的稅收。隨著執法,所有運送某些貨物離開或進入該國的機動車輛,無論是否滿載或空載,(除非那些被豁免)都將被征收。
1987 年,蘭卡威宣布脫離主要關稅區,成為馬來西亞繼納閩之后的第二個自由港。
1995年,馬來西亞皇家海關再次重組其架構。
1998年10月23日,時任財政部長的總理閣下在人民議會發表的1999年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從1999年1月1日起對暴利征稅,以幫助政府獲得額外收入。
主要職責
- 征稅;
- 為合法貿易提供便利;
- 促進貿易和產業發展;
- 維護國家經濟、社會和安全利益。
組織
五司四部一院:執法司、合規管理司、海關司、國內稅務司、管理服務及人力資源司、技術服務部、企業企劃部、法務部、信息技術部、馬來西亞皇家海關學院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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