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5日,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1號公告,制定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適用范圍和監管方式!
2020年12月25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發布了100項8位稅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對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企業進口清單內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制定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各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責和邊界,便于企業明晰享受政策的認定標準、使用范圍和操作流程。
2021年1月5日,海關總署制定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適用范圍和監管方式。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發布
《實施辦法(試行)》指出,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適用條件、申報方式、監管要求等內容,并對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轉讓、移作他用等情況分別作出具體安排。按照《實施辦法(試行)》,“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營運自用,并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需要哪些條件?
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以下簡稱“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具體商品范圍按《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執行,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動態調整。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如何產生?
由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后,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口海關傳輸企業名單。在實現聯網傳輸企業名單前,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將企業名單函告海口海關。
如何管理“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
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實行“一企一賬”管理。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首次申報“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進口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臺”系統完善企業賬戶信息。
企業怎么申報進口“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
企業申報進口“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時,進口報關單“申報地海關”應填報“??诤jP”下設的隸屬海關或業務現場的關區名稱及代碼(不含“三沙海關”);征免性質填報為“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碼:492),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當在報關時將征免性質填報為“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繳納進口環節稅)”(代碼:494);監管方式填報為“一般貿易”(0110)、“租賃不滿1年”(代碼:1500)、“租賃貿易”(代碼:1523);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為“隨征免性質”(代碼:5);消費使用單位填報企業名稱。
來源:小笨鳥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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