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內容是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共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正式執行日期為2020年9月1日。
因此,新加入的12個B2B跨境電商的出口監管試點及之前公布的10個B2B監管試點將一起擴容至22個監管試點城市。
針對B2B和B2C這兩種電子商務模式下制定的海關監察代碼9610、1210、9710和9810,你知道這四個代碼代表了什么以及之間的區別嗎?
首先你需要了解什么是跨境電商平臺、B2C和B2B,才能更好輔助地理解這四個交易代碼的功能和作用。
跨境電商平臺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
什么是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電子商務按照交易對象分類其中的一種,代表著我國企業直接面對國外消費者,即是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電商交易,以銷售個人消費品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形式。
由于進出口貨物在不同的貿易方式下的海關監管、征稅、統計作業的要求不盡相同,為了滿足海關管理的需求,因此在海關報關單中設置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字段加以區分。
針對跨境電商B2C模式,海關總署制定了代碼9610和1210的海關監管方式。
9610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2014年,海關總署發布第12號公告,增列代碼“9610”海關監管方式。
“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即B2C(企業對個人)出口。
該模式能夠化整為零,靈活便捷滿足境外消費者需求,具有鏈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點。該監管方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也就是說,"9610"出口就是境內企業直郵到境外消費者手中。
1210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2014年,海關總署發布第57號公告,增列代碼“1210”海關監管方式。
“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
該監管方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1210"相當于境內企業把生產出的貨物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的倉庫中,即可申請出口退稅,之后按照訂單由倉庫發往境外消費者。
什么是B2B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全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企業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
跨境電商B2B出口主要包括兩種模式(9710和9810),企業可根據自身業務類型,選擇相應方式向海關申報。
9710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
第一種是新增代碼“9710”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
9810 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
第二種是新增代碼“9810”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
希望此次關于海關政策的分享能幫助到各位跨境電商人,鈦動也會持續分享各類出海干貨和最新的跨境資訊,助力大家出海成功!
文章來源:17FEIA
來源:出海通TecRetail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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