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查四系統
上海海關“查四系統”11月30日上線
據上海相關企業反饋,上海海關于11月27日召開關企座談會,通知11月30日(本周六)08:30新一代海關查驗系統(查四系統)將正式啟用。
溫馨提示:本周六周日查驗系統更新,可能影響正常通關。建議11月29日(周五)將單證申報完畢,本周末不建議進行報關。
05、預先歸類咨詢服務
12月20日起,開展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咨詢服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72號(關于開展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咨詢服務的公告)
為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增強企業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可預期性,海關總署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根據進出口企業先期了解進口商品樣品歸類的需求,海關總署對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咨詢服務有關事項予以公告。公告對預先歸類咨詢服務申請人、申請范圍、申請通道、海關回復期限、預先歸類法律效力等事宜予以明確。自2019年12月20日起實施。
06、簡單案件快速辦理
12月1日起,簡單案件快速辦理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關于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方式,現就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下簡單案件適用快速辦理程序: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理的;
(二)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為工作疏忽致使發生《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三)適用《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的;
(五)旅檢渠道查獲走私貨物、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
(六)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或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處警告、最高罰款人民幣3萬元以下。
二、海關應當及時立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四、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后,應當及時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海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07、自貿區證照分離
12月1日起,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2號(關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精神,海關總署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對海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其中“審批改為備案”2項,“實行告知承諾”1項,“優化審批服務”12項。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08、新食品安全法
12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事關食品進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86條。
《條例》進一步明確進口無國標食品的范圍
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早在2017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規范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17〕14 號)就明確規定進口無國標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或產品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
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了該判斷準則。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但尚無專門的產品標準的食品可以按照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其進口依據是各通用標準中對于其指標要求的相關規定,這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進口食品貿易的發展。

近期海關重要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71號
關于調整進出境水運和空運貨物艙單電子報文格式的公告
為確保“兩步申報”業務改革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艙單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144號公告,我署變更了進出境水運和空運貨物艙單電子報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艙單”“預配艙單”“裝載艙單”“理貨報告”“運抵報告”“出口落裝改配申請”“分撥申請”“分流申請”等報文格式,具體見《中國海關進出境水運和空運貨物艙單報文格式XML Schema》《中國海關進出境水運和空運貨物艙單報文格式制定說明》《中國海關進出境水運和空運貨物艙單報文格式變更說明》。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177號
關于解除美國禽肉進口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解除原質檢總局、原農業部聯合發布的2013年第19號、2013年第103號、2014年第58號、2014年第100號、2015年第8號公告對美國禽肉進口的限制,允許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美國禽肉進口。自2019年11月1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