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又到了說“10月再見,11月你好”的時候了,那么自2019年11月1日起,都有哪些海關經貿相關新政策、新規定開始實施?快來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規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11月份海關適用匯率,以便大家進行貿易成本核算。

01
原產地電子聯網
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正式實施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
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155號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國一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該系統將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一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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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美國3000億關稅排除申請
10月31日起,美國啟動對中國3000億關稅清單排除申請程序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日前發布公告,稱將自10月31日起對中國3000億美元加征關稅清單產品啟動排除程序。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美國利害關系方可提出排除申請,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有關產品的可替代性、是否被征收過反傾銷反補貼稅、是否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或與中國制造2025等產業政策相關等。如果排除申請得到批準,自2019年9月1日起已經加征的關稅可以追溯返還。
美國3000億關稅排除申請地址:
https://exclusions.ustr.gov
申請時間: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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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啟動對中國3000億關稅加征清單排除申請(附指南)
03
美國擬延長340億關稅豁免期限
11月1日,美國就延長340億關稅豁免開啟程序征詢公眾意見
當地時間10月28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發布公告表示,將考慮對2018年12月28日生效的排除清單豁免期限進行延長(指美國對中國加征340億美元關稅中的部分商品),該豁免程序原定12月28日到期。將在2019年11月1日開啟在線意見征集通道,就是否延長第一批排除加征清單的關稅豁免時間征詢公眾意見。
USTR要求進口商通過在線提交意見申請表的方式,詳細說明贊成或反對延遲排除有效期。提交意見的期限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提交意見地址:
http://www.regulations.gov
案卷編號為USTR-2019-0019
提交意見時間:
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需要提交的信息:
1、產品是否可從美國/或第三國獲得(即產品的可替代性);
2、自2018年7月以來,產品的全球供應鏈變化;
3、自2018年7月以來,美國進口商或采購商從美國或第三國尋找替代產品作出的所有嘗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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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美國考慮延長340億美元中國商品關稅豁免期限
04
海關總署2019年第159號公告
11月1日起,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進行優化?,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依職權實施。
二、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重量鑒定并出具重量證書;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
三、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驗證。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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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
05
海關總署2019年第160號公告
11月15日起,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提升通關整體效能,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貨物準予提離
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海關通知準予提離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
(一)無海關檢查要求的。
(二)僅有海關口岸檢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檢查的。其中,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內不具備檢查條件的,收貨人可向海關申請在監管區外具備檢查條件的特定場所或場地實施轉場檢查。
(三)僅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關口岸檢查又有目的地檢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檢查,或經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簡稱“收貨人”)申請在進境地口岸合并實施且已完成相關檢查的。
二、貨物準予銷售或使用
進口貨物準予提離后,由企業自行運輸和存放,憑海關放行通知準予銷售或使用。其中,屬于下列情形的,需辦結海關相關手續方可放行:
(一)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海關已完成檢查。
(二)屬于監管證件管理的,海關已核銷相關監管證件。
(三)需進行合格評定的,海關已完成合格評定程序。
三、其他有關事項
收貨人銷售或使用進口貨物依法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告所稱檢查,是指海關在進境環節對進口貨物依法實施的檢疫、查驗或商品檢驗作業。其中,口岸檢查由進境地主管海關在進境地口岸實施,目的地檢查由目的地主管海關在目的地實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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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
06
海關總署2019年第157號公告
11月1日起,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降低企業通關成本,促進貿易便利化,經前期試點和風險評估,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在全國海關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涉及CCC認證的部分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見附件),海關在檢驗時采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
二、對涉及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措施需實施抽樣送檢的,按照海關實際風險布控指令執行。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適用商品HS編碼目錄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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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07
海關總署2019年第167號公告
1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開始實行
為進一步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后的子目2710.19的原產地標準予以公布(詳見附件),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中子目2710.19的原產地標準同步修改。
經修訂的標準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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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香港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公布
08
海關總署2019年第168號公告
11月1日起,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進口機動車節能減排,確保進口機動車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海關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要求,實施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外觀檢驗、車載診斷系統檢查,并按不低于同車型進口數量1%的比例實施排氣污染物檢測。海關對監測到環保風險信息需通過型式試驗實施風險評估的車型,可按現階段環保達標標準開展型式試驗。
二、進口企業應提前解除影響環保檢測的運輸模式或功能鎖定狀態。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動模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車輛,不能實施簡易工況法或加載減速法檢測的,可按雙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實施檢測。
三、進口企業應承擔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主體責任,確保進口機動車符合國家環保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企業的相關車型應符合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要求。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機動車應完成環保項目型式試驗,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3500kg的M1、M2類和N1類車輛,應符合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規定。
四、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因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環保信息公開與進口機動車不符的,在實施環保召回或環保信息公開修改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相應風險消減措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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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11月起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
09
二手車出口迎政策利好
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10月29日,商務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和海關總署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從簡化出口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由“一車一證”改為“一批一證”、二手車出口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模式等方面提出便利化措施。


近期海關重要公告
海關總署2019年第161號公告
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改善營商環境,現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涉稅違規行為)處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并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原稅款征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
三、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主動披露報告表.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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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海關處罰標準重大調整
海關總署2019年第162號公告
關于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方式,現就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下簡單案件適用快速辦理程序: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理的;
(二)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為工作疏忽致使發生《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三)適用《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的;
(五)旅檢渠道查獲走私貨物、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
(六)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或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處警告、最高罰款人民幣3萬元以下。
二、海關應當及時立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四、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后,應當及時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海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21日
來源:關務小二
文章來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09603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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