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VIE架構?
1、VIE架構定義及優勢
“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
VIE架構現主要用于中國企業實現海外上市、融資及外國投資者為規避國內監管對外資產業準入的限制。VIE架構存在已久,但其一直處于“灰色”地帶,雖然在一些部門規章中已有關于VIE架構相關內容的規定,但目前的中國法律并未對VIE架構做出定性。
一般而言,VIE架構實際上為擬上市公司為實現海外上市,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一個平行的離岸公司,以該離岸公司作為未來上市或融資主體,其股權結構反映了擬上市公司真實的股權結構,而國內的擬上市公司本身則并不一定反映這一股權架構。
然后,該離岸公司經過一系列投資活動,最終在國內落地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WFOE),WFOE與擬上市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擬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潤輸送給WFOE。如此一來,最頂層的離岸公司成為擬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陸國外資本市場。
目前,由于外資準入方面的歷史原因,中國大多數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資的互聯網公司(包括BAT等互聯網巨頭)大多采用的是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構。
【兩大優勢】
一是稅收優勢,VIE能成功規避現行的不可自由兌換的外匯管制制度。例如在“新浪模式”中,新浪在開曼群島設立公司,可享受巨額免稅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轉讓,也可同時在香港及其他國家地區申請掛牌上市;
二是可幫助外資有效規避政府管制和糾紛。通過在海外設立殼公司,用國內企業的資產進行反向包裝,最終使其整體資產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國內監管機構對外資進入的監管,也使國內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成功融資。
【重要名詞】
BVI:英屬維爾京群島(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在國外設立BVI公司主體的原因,就是因為在BVI層面轉讓股權所得,基本不用繳納任何稅收,將來創始人或財務投資者退出時的稅收負擔基本為零,但這也存在較大風險;
開曼群島:是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天堂”;
WFOE: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國內實體:指的是擬上市公司;
【設置步驟】
(1)每個創始人以個人名義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一般來說,每個股東都需要設立一個單獨的BVI公司(注冊簡單,高度保密)。
(2)BVI公司和投資人共同投資成立開曼公司
(3)由開曼公司成立香港公司。
(4)由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VC的投資款作為注冊資本金進入WFOE.
(5)由WFOE協議控制或購買內資企業以達到控股國內實體公司。
【為何設立HK公司?】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開曼公司在香港注冊一個全資子公司,再經由香港公司在國內注冊設立一個外商投資企業(WFOE)。之所以必須要經過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國內注冊,則是因為香港的特殊性。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境外PE獲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稅收協定另有優惠的除外)。
由于大陸和香港之間有關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規定,對香港公司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稅率來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很多紅籌架構都把直接持有境內公司權益的公司設在香港以享受大陸和香港之間有關股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優惠。
二、VIE架構下利潤如何轉移?
VIE架構下,利潤一般產生在境內的運營實體,境外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商獨資企業(WFOE)往往沒有實質性的資產及業務運營,因此一般也不產生利潤。
總的來講,VIE架構下利潤轉移的路徑是:境內運營實體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權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權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圖中的Cayman公司)。因此,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結構下,由于境內公司與WFOE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是通過VIE協議實現控制的。因此,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也是通過VIE協議轉移到WFOE,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獨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等服務,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咨詢服務費;
(2)在VIE架構下,往往將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轉讓給WFOE,而后WFOE再許可給境內運營實體使用,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WFOE通過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從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的費用往往能占到境內運營實體利潤的全部,由此實現利潤從境內運營實體到WFOE的轉移。
一旦VIE架構形成,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US GAAP) 或者國際會計報告準則,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內運營實體、WFOE及香港公司的財務報表。而實踐中,VIE架構的公司鮮有真正將利潤實質性轉移到境外控股公司。
三、VIE架構誕生背景
中國政府出于主權或意識形態管制的考慮,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資者投資很多領域,比如電信、媒體和科技(TMT)產業的很多項目,但這些領域企業的發展需要外國的資本、技術、管理經驗。
于是,這些領域的創業者、風險投資家和專業服務人員(財會、律師等)共同開拓了一種并行的企業結構規避政府管制,其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資本先在中國國內找到可信賴的中國公民,以其為股東成立一家內資企業(也可以收購),這家企業可經營外資不被獲準進入的領域,比如互聯網經營領域、辦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都要求內資企業。
2、同步地,資本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設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國國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公司(香港公司設立這個環節主要為了稅收優惠考慮)。
3、獨資公司和內資公司及其股東簽訂一組協議,具體包括:《股權質押協議》、《業務經營協議》、《股權處置協議》、《獨家咨詢和服務協議》、《借款協議》、《配偶聲明》。
4、通過這些協議,注冊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母公司最終了控制中國的內資公司及其股東,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志經營內資企業、分配、轉移利潤,最終在完稅后將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母公司。
四、VIE架構的監管態度
在新浪公司走通VIE架構這條路并成功在美國上市后,VIE架構幾乎成為中國蓬勃發展的互聯網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唯一方式。
在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VIE協議使外國資本、技術、管理經驗源源不斷進入中國,使中國有了自身獨立的互聯網產業,在很多領域推動中國快速變革,從政府到整個產業的國內外資本、創業者以及網民都獲益匪淺,VIE架構創造了一個多贏的格局。
在這個背景下,中國政府對于VIE架構的態度一直比較曖昧,既不肯放棄權威和管制的權力,認可VIE架構的合法性。同時,政府也在享受VIE架構帶動的互聯網產業高速發展所創造的社會進步、就業、稅收等紅利,不愿意冒利益受損和社會動蕩的風險將VIE架構一概斥之違法。
實際上,政府默許VIE架構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由于互聯網發展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這是政府及國內眾多風險投資基金在當下環境中,無法承擔的巨大投入。因此,默許VIE架構存在,讓這些互聯網企業到海外去上市,拿海外投資者的資金來發展中國互聯網事業,成為了必然選擇;
另一方面,政府又深刻意識到媒體、文化、出版、互聯網等屬于牽扯國家意識形態的領域,如果不加以引導和監管,久而久之可能喪失國家的輿論話語權。因此一直以來,政府對VIE架構的態度較為糾結和曖昧。
五、VIE存在的風險
第一,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違約風險,即境內公司違反其合同義務的風險。外部上市殼公司與國內簽署的利潤轉移協議完全出自合同簽訂雙方的意思自愿原則,即使境外企業采取一些風險應對措施,但是并不能根本消除此項風險。
第二,政策監管漏洞存在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主要來源于中國法律即政府監管政策的變化。所有采用合同控制模式的境外間接上市,其所涉及的行業根據中國法律都限制和禁止外資進入,作為變通做法的VIE 結構的合法性,完全取決于中國政府的立場和態度。一旦國家相關部委出臺相應的規定,可能會對采取VIE 結構的公司造成影響。
第三,對外投資過程中存在的外匯管制風險。例如,2009年世紀佳緣境外上市案例中,其在中國境內開展實體業務的兩大子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外匯登記證,由此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也失效。這就使投資者對世紀佳緣的投資具有不確定性,為公司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
第四,稅務風險。VIE 結構公司涉及大量的關聯交易以及反避稅問題,因此在股息分配上存在潛在的稅收風險。上市殼公司在中國內地沒有任何業務,一旦需要現金只能依賴于VIE向其協議控制方及境內注冊公司分配的股息。
第五,控制風險。因為協議控制關系,上市公司對VIE 制度下的企業沒有控股權,可能存在經營商無法參與或公司控制經營管理的問題。有協議而形成的債權在法律效力上只具有一般的對抗效力,遠不及所有權的排他效力。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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