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第24號公告時已明確,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期限為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而最新的2022年9號公告再次強調,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
近年來,由于未按時、按規定辦理收匯,最終被稅局追回退稅款的案例比比皆是,最高者被追回退稅款達上千萬元。以下分享兩個因為未按時、按規定進行收匯資料管理及備案的案例,最終導致企業被追回退稅款。

案例1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深稅二稽處(2022)9號
深圳市** 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030**E30)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你(單位)(地址:深圳市寶安區**C)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報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公司2019至2020年度書立的應稅購銷合同、加工合同及租賃合同,均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少繳印花稅合計22590.72元。(具體稅目及所屬期見附表)
(二)你公司合計申報出口銷售額5083500美元,收到外商結匯3460922.59美元,少結匯1622577.41美元,你公司的所有出口業務均已申報并取得退稅,但在2021年4月30日仍未收到未結匯的1622577.41美元,且未辦理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手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應沖減你公司不能收匯部分的出口申報數據,你公司不能收匯仍申報取得退稅的行為造成2020年度多退稅款1347449.45元,多列免抵稅額125267.44元。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和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繳你公司少繳的印花稅22590.72元,并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應返納已取得的出口退稅款1347449.45元,調減免抵稅額125267.44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案例2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電白區稅務局水東稅務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電白稅水東局稅通〔2021〕2311號
茂名市電白區****廠:91440904195*****6N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于2019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2018年度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請,涉及的出口業務三筆,出口報關單號分別為6705201800*****159,6705201800*****359,6705201800*****735,未能按期收匯金額為港幣6122846元, 岀口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我局已向你單位送達三次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你單位提供這三筆出口業務的收匯憑證。截止2021年7月20日,你單位未向我局提供這三筆出口業務的收匯憑證。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 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收匯憑證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你單位不能提供收匯憑證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應追回已退(免)稅款明細表》所列業務的已退(免)稅款共762799.18元予以追回,請于2021年08 月04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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