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針對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出口艙單、抵達清單有新要求的印度海運貨物艙單及轉運新規于6月1日生效后,印度海關又有新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貨物, 必須提供貨值數據,具體數據請按發票金額填寫。若無貨值數據,將影響貨物在印度的進口清關事宜。

目前已有船公司(ONE)發布公告,在此提醒貨代、貨主出口印度一定要注意!以免無法清關導致貨物延遲、被拍賣的風險!

據悉,印度海關法例不僅很嚴也很坑。賣家貨物到達當地之后,貨權直接轉移給買家,在買家沒有同意的情況下,賣家不能退運。而且如果超過3天賣家貨物未能成功清關,則會被當地海關沒收拍賣,也由此導致許多賣家貨物被沒收,財貨兩空。
印度是南亞次大陸最大的國家,國內港口眾多,主要港口有12個,包括孟買、加爾各答、欽奈(原名馬德拉斯)、科欽、果阿等,承擔3/4貨運量。其中,孟買港為最大港口,海運能力居世界第18位。
中國海運到印度加爾各答港需經其他港口中轉,航程在14-21天左右。中轉港口包括科倫坡/維沙卡帕特南/克里什納帕特南/巴生港/新加坡等港口。

1. 單證要求
印度海運進出口,涉及到以下單證資料:
(1)已簽名發票
(2)裝箱清單
(3)海運提單或提貨單/空運單
(4)已填制完畢的GATT申報單
(5)進口商或其報關代理人的申報單
(6)批文(需要時提供)
(7)信用證/銀行匯票(需要時提供)
(8)保險文件
(9)進口許可證
(10)行業許可證(需要時提供)
(11)化驗報告(貨物系化學品時提供)
(12)暫準免稅令
(13)關稅免除權利證書(DEEC)/退稅減稅權利證書(DEPB)原件
(14)目錄、詳細技術規格、相關文獻資料(貨物系機械設備、機械設備零部件或化學品時提供)
(15)機械設備零部件單個價格
(16)原產地證(適用優惠關稅稅率時提供)
(17)無傭金聲明
2. 單證補充要求
印度海關總署已發出第33/2018號公告,其中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進口商必須確保將以下基本細節通知其出口商在國外,以便將這些細節納入于預訂此類貨物:
(1)進口商的進口和出口代碼(IEC)
(2)消費稅進口商身份證號(GSTIN)
(3)進口商的官方電子郵件ID(用于航運線路和海關的通信)
該通知是由于危險廢物的寄售、其他廢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進口商的名義進口而仍未清除的情況下發出的。因此必須在提單上記錄進口商的基本信息,以便這些詳細信息可用于決定DPD堆碼和其他各種用途。

3. 關稅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將把其各種各樣的本地服務稅整合為貨物和服務稅(GST),這個稅收也將取代此前公布的15%的印度服務稅(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費標準將是進出口印度服務費用的18%,包括碼頭裝卸費用、內陸運輸費用等本地費用。
2018年9月26日,印度政府突然宣布提高19種“非必要商品”的進口關稅,以降低不斷擴大的經常帳赤字。此次關稅調整提高了空調、冰箱、洗衣機、鞋類、揚聲器、珠寶、部分塑料制品、行李箱以及航空渦輪燃料等進口商品的關稅。
印度財政部通知,從2018年10月12日起提高17種商品的進口關稅。這17種商品包括智能手表、電信設備等。通知顯示,智能手表和電信設備的關稅從目前的10%提高到20%。
4.海關規定
首先,所有轉運至印度內陸貨運站的貨物,必須由船公司負責全程運輸,并且必須要提單及艙單最終目的地一欄填寫為該內陸點。否則,必須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額的更改艙單費,方可轉運至內陸。
其次,貨物到港后,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如印度買家不做延長申請,出口商的貨物在海關存放30天后會被拍賣。
5.清關
卸貨后(一般3天之內),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須先填寫《進口報關單》(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聯和第二聯由海關留存,第三聯由進口商留存,第四聯由進口商繳納稅款的銀行留存。否則,須向港務局或機場當局繳納高昂的滯留費。
如貨物系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系統申報,無需填制紙質的《進口報關單》,但需在計算機系統中錄入海關處理貨物通關申請所需要的詳細信息,由EDI系統自動生成《進口報關單》。

(1)提單
POD為印度的貨物,收貨人和通知方都必須是印度境內的,且有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貨物描述必須完整,準確;不允許在提單上顯示free time條款;
當DTHC和內陸運費需要由收貨人承擔時,需要在貨描處顯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轉運,需要加上in transit to條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根據產品HS CODE查詢確定辦理FORM B亞太證書還是一般產地證,FORM B清關時可以享受關稅5%-100%的減免。
(3)發票日期要一致,出貨日期也要跟提單一致。
(4)印度所有進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進口單證:進口許可證、海關申報單、入關單、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裝箱單和運貨單。以上單證均需要一式3份
(5)包裝和標簽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熱帶地區,酷熱潮濕都可能對貨物造成損失。因此,裝運的貨物需用防水包裝,并采用鍍鋅或馬口鐵裝運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類包裝物。
標簽應當用英文寫,指明原產國的說明文字要與寫在集裝箱或標簽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樣醒目。
6. 拍賣規定
(1)貨物到港后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
(2)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
(3)如進口商在延長后的時間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
(4)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說明和申請延長,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

貨物抵達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進行IGM(貨物艙單申報),一旦注明了進口人編碼(IEC編號),貨權便已轉移進口商;此時,無論貨主、貨運代理或者船運公司,都無法控制貨權,無論FOB或CIF條件下,無論提單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單),無論提單是否在你手上,無論是L/C,D/P或者T/T,印度進口商都可以不退運,并且等待海關拍賣,低價獲得貨物。
7. 退運規定
印度海關規定,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放棄貨物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運手續。
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
印度海關嚴查BIS證書,并且涉及多種品類。除此之外,當地海關嚴查低申報,賣家還需要提供IEC證件及付款憑證,缺一不可。
(來源:外土司資訊)
文章來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01159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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