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政策可謂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塊“暗礁”,一些低效、復雜、多變、古怪的海關政策和手續,令本就變數頗多的國際貿易變得更加復雜。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不熟悉出口目的地的海關政策,咱們的出口企業可是會吃大虧的。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則案例,說明熟知海關政策的重要性,也提醒各出口企業,要提防國外買方利用海關政策,低價騙取貨物。
案例介紹與分析
出口商M于2016年12月向T國買方A公司出運兩票貨物,發票金額20萬美元,合同約定付款條件為見提單復印件付款,貨物于2017年1月底到港后買方未付款贖單。
此時,買方致函確認貨物到港,并承諾2月28日前付款;承諾付款日再次到期后,買方再次爽約,但保證將在下周付款。出口商為迫使買方盡快支付貨款,通知買方若在3月15日前未付款贖單,將安排貨物退運。此后,買方多次安撫出口商會立即付款,但始終沒有履行承諾。催款、承諾、再催款……雙方陷入無休止的交涉。
4月10日,由于不能容忍買方的一再拖延,出口商向貨代確認支付貨物運往T國及退回中國的所有費用,要求貨代即刻安排退運手續。4月12日,就在貨代向海關申請退貨時,海關當局以缺少買方出具的同意退貨聲明以及缺少海關拍賣部門的授權證書為由,不同意放貨。
根據T國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后進口商應在45天內完成提貨手續,或辦理申請延期提貨,否則貨物將被罰沒并進行拍賣。而本案下的進口商并沒有申請延期提貨,在4月初,這批貨物已被列入海關拍賣清單。4月18日,貨代通知出口商:由于貨物已經進入了拍賣名單,海關不同意放貨。
出口商的退貨嘗試以失敗告終,最終“賠了貨物又折運費”。3個月后,出口商獲知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妻子名下的C公司的名義,在海關拍賣中低價拍得了該批貨物,貨物已銷售一空。
案例啟示與建議
01.了解目的港海關對于退運處理時間的要求
不同國家/地區對于貨物允許滯港時間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本案中T國海關規定的滯港時間為45天,而印度海關規定的滯港時間為30天。如果遇到買方在貨物到港后失蹤、聯系不上或者以種種借口拖延時間,千萬要留意,很可能買方“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們是企圖在出口商不了解海關規定的情況下,通過拖延收貨清關來達到貨物被海關沒收和拍賣的最終目的。
02.了解目的港海關關于退運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不同國家/地區對于貨物退運手續的要求大同小異,但對于出口商申請退運需提交文件的規定卻又有一定差異。本案中T國海關不僅以貨物已列入海關拍賣名單為由不同意放貨,還提出了缺少買方出具的同意退貨聲明。在很多的國家海關規定中,都有對退運需提交買方不收貨證明或買賣雙方達成的退運協議的要求;如果涉及定牌生產的貨品,一般還需提交買方同意出口商出售其產品的聲明。
03.了解及預判貨物退運的可行性后再支付相關費用
拒收風險發生時,隨著時間的推移,除運費和碼頭操作費用之外,待退運往往還產生了較多的滯港費、滯期費等各項費用。實際操作中貨代基本不可能迫使尚沒有收貨的進口方承擔上述費用,因此往往會轉向退貨心切的出口商收取該費用。
面對國外買方利用海關政策低價騙取貨物,小編再次提醒各出口企業:
一是應及時在海關規定限制的時間范圍內辦理貨物退運手續,或者要求買方申請延期提貨并獲取相應證明。
二是要在了解允許滯港時間的同時,明確有哪些需要提交的文件,并靈活與買方或者海關溝通,以獲取所需提交的文件或者向海關提供其認可的替代性文件。
三是在支付所有費用之前應先充分了解及預判貨物退運的可行性,防止損失擴大。
來源:海運網
文章來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97817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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