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簡稱TDG)、《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IMDG)等國際規則中對危險貨物運輸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技術要求,但對于某些包裝規格小、危險性較低的貨物,在出口運輸過程中能不能豁免一些包裝技術要求,減輕出口企業運輸成本,從而使產品更便利地出口呢?答案是肯定的。這里就必須提到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一個常用又好用的概念“有限數量”。

Part 1
“有限數量”的含義是什么?
危險貨物采用“有限數量”包裝運輸時,數量較少且包裝足夠結實牢固,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低,或者即使發生泄漏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影響也是可控的,那么就可以免除危險貨物運輸的部分技術要求。
具體條款(TDG第22版)參考下表:

主要條款的要點總結如下
1、以“有限數量”運輸時,托運人除了可將貨物交付給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承運人外,也可交付給普通的承運人(一般的貨車、船公司等),甚至個人。
2、“有限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在使用包裝時需遵守基本的規定,主要包括:
●只要包裝質量良好,可以承受運輸過程的沖擊和荷載,避免貨物的損失和泄露,即可免除第6.1.5章對容器的試驗要求。
●包裝與貨物接觸的各個部位要與貨物有相容性或不能因接觸貨物而降低包裝的強度。
Part 2
如何符合“有限數量”運輸的條件?
雖然“有限數量”運輸可以享受上述豁免,但也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 該危險貨物的UN編號(危險品運輸編號)在聯合國TDG以及國際海運、空運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的《危險貨物一覽表》第7a列有限數量中所對應的具體數值不是0,則表示該危險貨物可以進行有限數量運輸。例如下表:

高度危險性的化學品,例如絕大部分包裝類別為I類的危險貨物,以及爆炸品、易燃氣體等是不適用有限數量規定的。其次,危險性越高,單一包裝允許盛裝的有限數量越少。
2? 每個UN編號對應的有限數量(7a)一欄都有一個具體的數值和單位,“有限數量運輸”的單一內包裝或物品所盛裝的危險貨物數量不可超過此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TDG等國際規則是不斷更新的,建議國際貿易運輸時查詢最新規定,以最新規定為準。
3? 為了在運輸環節能快速識別,聯合國TDG等國際法規要求在有限數量運輸的包裝件外表面加貼統一的標記,具體見圖1和圖2。


Part 3
“有限數量”運輸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TDG法規的通用要求,包裝的使用還需遵守以下規定:
01貨物以“有限數量”運輸時,必須采用組合包裝的形式(噴霧器或小型氣體貯器除外)。
●項別為1.4S的爆炸品“有限數量”包裝必須符合II類包裝性能要求;
●塑料容器不能有產生或積累靜電的危險;
●含退敏劑的包裝必須密封。單個包裝件總毛重不應超過30千克。
02除第1.4項裝配組S的物品以外,符合要求的收縮包裝或拉伸包裝托盤,可作為危險貨物外包裝。但易碎或易破的內包裝,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內包裝,應放在設計和制造都符合相關規定的中間包裝中。單個包裝件總毛重不應超過20千克。
03第8類液態貨物,使用玻璃、瓷器或粗陶瓷等內包裝按包裝類別II,應放在相容的堅硬的中間包裝內。
Part 4
“有限數量”運輸的危險品在海關進出口檢驗監管環節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1? 出口“有限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時無需辦理《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2? 根據海關總署要求,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出口時無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但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還需檢查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
最后提醒大家,以“有限數量”運輸,只是豁免了TDG中的部分條款,但安全責任無法豁免。強化危化品檢驗監管,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沒有“局外人”。
*內容供參考,如有調整請以最新要求為準
來源:黃埔海關12360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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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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