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成員國是由多個國家形成的一個經濟體,
這點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制度不同,
文章分為:
貿易中歐盟的特征
歐盟進口通關流程
歐盟出口通關流程
Transit (過境、轉運) 流程
歐盟的商品歸類體系
歐盟進出口關稅、國內稅等
完稅標準和關稅評價
1.貿易中歐盟的特征:
在貿易領域適用的歐盟特征和原則如下。
在歐盟內部,確保貨物自由流動,并根據這一原則,在成員國之間廢除邊境管制,關稅和所有貿易壁壘。歐盟的貨物自由流動是通過法律,
不分歧原則和相互承認原則的整合來實現。歐盟國家適用著統一的關稅法,統一海關法規定了原產地規則、海關手續、保稅區、海關抵押和征收。但是,違反海關法規的調查和處罰是個別成員國的責任,并受各成員國國內法律的管轄。
歐盟關稅同盟鏈接: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C%A7%E7%9B%9F%E5%85%B3%E7%A8%8E%E5%90%8C%E7%9B%9F
歐盟關稅法鏈接:
無差別原則:
是指任何成員國都不得將合法進口的產品,
與國內產品差別化對待的原則,
部分例外被允許。
相互承認原則:
是指依據成員國法規合法生產及銷售的所有產品,
應允許進入其他成員國市場的原則。
統一機構:
歐盟以歐盟委員會(歐盟執行委員會 = European Commission)為最高機構旗下有負責貿易通商的貿易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稅務和關稅同盟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等貿易相關制定及執行的統一機構。
單一文件的使用:
歐盟國家在處理出口、進口、運輸等時,
規定使用單一行政文件(SAD: 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如果使用,
TIR證件(國際道路豁免證書),
ATA證件(臨時進口證書)
和136F申報(外交豁免)等文件,
則不使用特殊的統一行政文件。
歐盟內自由流通:
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物品轉運,
或歐盟國家進口時在特定成員國已完成通關的物品,
可以在沒有任何其他手續的前提下在歐盟內自由流通。
2. 歐盟進口通關流程
進入歐盟關稅區域的境外物品應選擇下列一項進行申報:
1. 為了消費的進口通關
2. 過境(轉運, transit)
3. 臨時進口
4. 進入保稅倉庫
5. 再出口加工
6. 海關監管加工
以上申報內容中除為了消費的進口通關,
其他的都可以保留繳納各種稅。
(為了消費的進口通關)
進口通關是指接受進口申報的海關,
在確認申報事項及應具備的要求后,
允許國外物品轉為國內物品的流程。
以下將簡單說經常發生的進口通關流程。
EORI號碼是經濟運營商注冊和識別號
是為了在歐盟內或歐盟外,
與歐盟成員國進行進出口的所有人、
企業必須取得的編號。
EORI編號是歐盟成員國對申請人(進出口商)簽發的一種唯一編號,
一旦在一個成員國里獲得此編號可以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內通用。
ENS和美國的AMS24小時預申報類似,
是通過預先申報貨物及加強安保的一種制度,
如未申報將會進行罰款。
提交內容包括貨物信息(品名、HS編碼、集裝箱編號等)、運輸人、發貨人、收貨人等個人信息,AEO(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信息及其他航運信息等。
預申報艙單的提交時限因下列運輸工具而有所不同。
集裝箱海運貨物(短距離除外) : 在出發地裝船24小時之前
散裝貨物(短距離除外) : 抵達歐盟領域第一個港口4小時之前
短距離海運貨物 : 抵達歐盟領域第一個港口2小時之前
短距離航空貨物(4小時以內) : 飛機實際離港前
長距離航空貨物(超過4小時) : 飛機抵達歐盟領域第一個機場4小時之前
鐵路、運河 : 抵達歐盟領域內的海關2小時之前
陸運 : 抵達歐盟領域內的海關1小時之前
貨物抵達入境港口后需經過以下流程。
1.卸貨及檢驗 (Unloading and Examination of goods)
進口貨物的卸貨或轉運上應獲得海關的批準,
海關有權利要求對進口貨物進行檢驗,取樣,查驗等。
2. 貨物進入至海關保稅區域(Entry of goods into The customs territory)
當貨物到達歐盟成員國的特定港口時,
可以直接在港口國家清關,
或者通過保稅運輸運輸至想進行清關的特定海關。
在任何情況下,
進口貨物的到貨必須原則上帶到海關指定
或批準的海關區域(臨時貯存 Temporary storage)。
這些臨時貯存的持續時間最長為海運45天,
其他貨物為20天。
如果這段時間沒有通關,
進口商必須將貨物裝運并放在私人保稅倉庫中,
或采取措施,如退回或銷毀。
如需在通關之前將貨物帶出保稅區,
或者檢查并取樣,
需要得到主管海關的特別許可。
3.向海關出示貨物 (Presentation of goods to customs)
進口貨物的承運人或貨代,清關行,
保稅區域負責人等在貨物抵達保稅區域后,
需即可向海關提交抵達申報書。
郵寄物品或旅客攜帶品或,
其他商業價值較低的貨物,
可以免于提交抵達申報書。
1.
進口報關對象為歐盟成員國進口的所有非共同體貨物(Non-community goods),如是歐盟貨物(共同體貨物)則依據自由流通原則免于進口報關。
2.
屬于歐盟成員國A國的進口商進口同為成員國的B國貨物時,應提交進口商所持的VAT編號或通關代理人所持的特殊VAT編號進行通關。另外,此時也應提交進口商署名的聲明(Statement)。
此聲明應包含:
①在B國中沒有持有VAT編號的自己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②按B國規定需進行VAT申報的事實,
③會向物流公司或通關代理行轉達CMR Note(公路貨運合同注意點)等內容。
3.
進口報關的義務人為貨主或其代理人(一般為有資格的通關代理行),申報方式可以為在線或紙質申報。歐盟領域內的所有海關采用著統一格式的進口報關單。(SAD: 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4.
進口報關時必要的資料與其他國家基本相同,
具體資料如下:
進口報關單、
價格申報單(貨物價值超過10,000歐元以上時)、
提單(B/L, AWB)、
發票(Invoice)、
裝箱單(Packing List)、
適用優惠關稅時原產地證書(C/O : Certification of Origin)、
其他按貨物所要求提供的各種資料等。
5. 所提交的進口報關單如無格式上的錯誤海關將即刻受理。
但提交的資料不全或有必要進行監管時,
海關有權查驗貨物或者讓申報人補交相應資料。
納稅義務人(貨主)應當在貨物進入到保稅區之前,
繳納增值稅(VAT),消費稅(excise)等,
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進口商在非最終目的地進行通關時,
關稅應當在進口地繳納而增值稅等,
稅種可以保留到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后再繳納,
經過此流程后可以正常提取貨物。
完成進口通關后貨物可以在歐盟成員國內任意流通。
3.歐盟出口通關流程
出口流程,
是指貨物從歐盟的關稅境內轉運,
至其以外國家的流程。
經過此流程后境內貨物將轉變為境外貨物,
從歐盟關稅境內出口的所有境內貨物都需要經過出口通關流程。
出口報關單應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提交至管轄貨物包裝地及裝船地的海關。
出口報關單依據統一行政格式(SAD)的要求,歐盟所有成員國都采用著同樣的格式。如出口貨物為需要特殊單證的貨物,也需要具備相關的單證。
出口報關應在貨物離開歐盟關稅領域之前進行,如未進行出口報關私自離開關稅領域,雖可進行補錄但會征收罰款。
如完成出口通關手續的貨物未離開歐盟關稅境內,出口商應及時向海關提前申報。
4.Transit (過境、轉運)流程
在歐盟通關系統中,
保留繳納所有進口或出口的稅種,
轉運至歐盟及EFTA成員國(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的情況,
稱之為過境(Transit)。
是指,
境外貨物經過歐盟成員國抵達目的地成員國的情況。
另外境內貨物為了出口而經過境外國家的情況也包括在內。(歐盟T1和T2的過境轉運流程后續公號會更新過來)
可以這樣理解,
是指,
境內貨物經過境外國家重新運輸至境內其他國家的情況。(需要有T2文件)
所以,
境外貨物在境外國家間的轉運或境內貨物在境內國家之間的轉運,
都不是境外轉運過境或境內轉運過境。
境外轉運和境內轉運并不是自由的隨意過境,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和流程才可視為合法的過境。
- 境外轉運外,履行境外過境流程時
- 根據國際道路豁免協議的TIR證件
- 根據臨時進口協議的ATA證件
- 根據北約成員國間格式條款
境外轉運過境、
境內轉運過境流程是由申報人向出發地海關提交過境申報單時正式開啟,
同時需向出發地海關提供與關稅相當的擔保。
在抵達目的地后向目的地海關提交過境文件即可視為完成過境流程,
隨之擔保也會被解除。
過境文件的有效期一般為7天,
在此有效期內貨物應抵達目的地,
將過境文件轉換成進口通關文件。
但是,在此有效期內,
不用轉換成進口通關流程的例外情況,
就是將貨物轉入至別的保稅倉庫的情況。
此時,
進口商應從海關處取得保稅保管文件(IMAJ 或InBond Document),
其有效期為1年 也可以不斷延長有效期 ,
在保稅保管至實際通關為止關稅、VAT等稅的繳納將會被扣貨。
5.歐盟的商品歸類體系
歐盟在國際貿易當中與其他國家相同也采用著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的HS(Harmonized System) 編碼體系。
■ 基本 (1~6位)
1~6位的HS編碼及商品歸類體系與WCO及其他國家相同。
CN編碼是以6位編碼為基礎加上7~8位編碼所制定的(總8位編碼)。
CN編碼(綜合商品歸類表)是歐盟特有的商品歸類體系,
TARIC編碼是在8位編碼的基礎上添加2位編碼制定的。
(總10位編碼:必要時可以在此再添加4位編碼。)
TARIC編碼是最詳細,
歐盟特有的商品歸類表,
在此編碼中包含了歐盟適用的所有貿易政策及關稅措施,
(反傾銷關稅、保留關稅等)。
3501:酪蛋白、酪蛋白酸鹽和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膠
3501.10 : Casein (WCO提供編碼 - 世界共同)
3501.10.50 : For industrial uses....(EU - CN編碼)
3501.10.50.10 : With a water content of...(EU - Taric編碼)
與其他國家相同與歐盟進行進出口貿易時,
所有關稅率、國內稅率、各種管制、條件等,
都與分類商品相關。
歐盟雖然以CN(Combined Nomenclature)、
TARIC編碼進行商品歸類,
但這也是以WCO提供的HS編碼為基礎進行擴展的,
以下文章中將CN,TARIC編碼統稱為HS編碼。
商品歸類因在貿易中起到很多作用,
歐盟執行委員會實施著成員國共同運營的HS編碼預審制度。
(BTI:具有約束力的關稅信息)
通過BTI的商品歸類申請資格,
僅限于歐盟成員國內設立的企業保有,
非成員國企業除非通過成員國所在企業,
則不得申請。
申請書可以用成員國的本國語言填寫,
其審查期間按情況而不同。(約為1~3個月)
BTI的商品歸類決定適用于所有成員國的海關,
有效期為6年。
BTI歸類示例查詢網站
BTI申請及其他查詢網站鏈接
6. 歐盟進出口時關稅、國內稅等
從歐盟成員國出口至境外國家或地區時不會對商品征收關稅,
也不會征收增值稅,
出口至境外國家或地區時也會給增值稅退稅,
不會征收消費稅等其他國內稅。
從第三國家或地區進口至歐盟成員國的商品,
在以下三個領域內會征收相關稅種。
1 關稅
從境外進口至歐盟成員國的商品,
將按制定的關稅率征收關稅。
所有成員國對從國外進口的貨物適用相同的關稅稅率。
關稅率種類包含了普通稅率、
協定稅率、FTA稅率、
GSP稅率、反補貼、
反傾銷、季節關稅等。
從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的特定商品,
可能存在多種稅率,
但不可同時適用多種稅率。
其中適用何種關稅取決于出口國、
關稅率的種類、
是否具備原產地證書(C/O) 等,
一般情況下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特定商品適用最優惠的稅率。
2 增值稅(VAT)
每個成員國可以自行制定VAT稅率,
實際上每個國家各有不同。
(約為15%~25%)
3 消費稅(EXCISE DUTY)
歐盟委員會規定了應征收消費稅的最低稅率,
每個成員國在不得低于最低稅率的基礎下,
可以自行制定本國的稅率,
其征收的消費稅會納入征收國家的國庫。
4 成員國(地區)之間的交易
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交易并不視為進口,不會對貨物征收關稅,
歐盟成員國之間交易貨物時每個流通環節也都應繳納增值稅,
歐盟成員國之間交易應繳納消費稅的貨物時,也需要繳納消費稅。
7. 完稅標準和海關估價
■ 完稅標準
完稅標準是指計算申報金額的價格或數量,
納稅申報時商品的價格或數量為完稅標準。
以價格為完稅標準的稱之為申報稅,
以數量為完稅標準的稱之為從計量稅,
(歐盟體系大部分商品適用申報稅,計量稅只適用于煤炭、部分農產品、食品、電影膠片等少數的商品。)
關稅額 = 完稅標準 × 關稅率
關稅率基本按每個商品而制定,
包括增值稅等,
以哪個國家進口的商品而有所不同。
■ 完稅價格 - CIF價格
申報稅中成為完稅標準的價格稱之為完稅價格,
歐盟在進口時采用包含運輸價格,
和保險費的CIF價格為完稅價格。
海關估價:
海關估價是指決定完稅價格的流程和方法,
(特別是在申報稅)
各個國家的海關估價都不同,
在國際貿易當中會產生很多麻煩,
在1995年成立WTO時制定了海關估價的統一標準新估價法規,
并把此法規納入了WTO體系之下,
如不加入新估價法規,
則規定無法加入WTO。
因此,
加入WTO的國家其海關估價制度也會相同。
是否將運費和保險費加入完稅價格里,
因國家而不同,
對于進口完稅價格,
美國采用著不包含這些費用的FOB價格,
而中國、日本、韓國、臺灣、歐盟等大部分國家
或地區采用著包含此類費用的CIF價格。
1.在WTO海關估價協議中,
從第一種方法到第六種方法定義了六種海關估價方法。
第二種方法在第一種方法不適用時適用,
第三種方法在第二種方法不適用時適用,
以此類推。
第一方法 : 實際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第二方法 : 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第三方法 : 類似商品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第四方法 : 倒扣法
第五方法 : 估算價格(Computed Value)
第六方法 : 順序類推法
2 注意事項
大多數關稅都是申報稅,
其中決定完稅標準的完稅價格絕大多數以第一種方法決定。
另外,
第一種方法是進口申報人申報的發票(Invoice)上的交易價格為基礎,
客戶經常誤解他們可以調整關稅金額。
但是,
在第一種方法中,
實際交易價格是不受特殊關系影響的價格,
并且必須是加算各種因素的加算金額和存在著如不適用第一方法,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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